法院公告
(2018)浙0481民初576号
钱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微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并支付利息22100元(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6日,此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8400元;若被告未能及时清偿上述款项,则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988号
浙江新城世贸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郑银伟就原告朱其芳等47人与被告海宁融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新城世贸置业有限公司、郑银伟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2018)浙0481民初6988号案件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21民初5081号
俞志伟:本院受理章文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事项通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034号
谢慕白:本院受理原告洪国平诉被告谢慕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8593号
黄立萍:本院受理的原告魏飞龙与你、衢州恒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要求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6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