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22民初7851号
彭加富、黄红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彭加富、黄红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泗安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民初7848号
邓利华、张燕霞、黄红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邓利华、张燕霞、黄红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泗安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6363号
庄建辉、翁臣:本院受理原告任超英与被告庄建辉、翁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63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庄建辉、翁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任超英货款83638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8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16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庄建辉、翁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8332号
翁臣:本院受理原告楼涛与被告翁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83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翁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楼涛货款4874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8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61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翁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