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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2955号

  徐競赛、胡金勇、章康君:原告王芝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3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徐競赛、胡金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芝英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章康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06元,由被告徐競赛、胡金勇、章康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7257号

  张楚、王卫锋、胡华英、永康市卫锋铝线拉丝厂: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楚、王卫锋、胡华英、永康市达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卫锋铝线拉丝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7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43号

  周学展、周爱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海波与被告周学展、周爱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3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569号

  楼剑锋:本院对原告杨振江与被告楼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56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楼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振江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2-19 2 2019年02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