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2月20日
(2018)浙0213民初5634号
尤雪莹、张艳娟:原告方剑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8)浙0213民初56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方剑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方剑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26破1号
本院根据宁波艾美联创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月7日裁定受理宁波艾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机械”)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10日指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艾美机械的破产管理人。艾美机械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向艾美机械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穿路1811号金融硅谷产业园11号楼27层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18958282928(文律师)、15058838575(杜律师)】。
申报时应说明债权金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所需表格请到http://www.nbwhlaw.com/newsd.php?gid=5&nid=118下载)。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进行补充申报,但补充申报人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其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艾美机械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召开,各债权人应准时参加。债权人第一次出席会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应提交:公民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宁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