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融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陈豪、黄敏、江萍、李春雨、李杰、李旷、李琴、苏永金、王承达、王卉、吴伟锋、徐晓兰、袁珍珍、詹丽丽、赵志远诉你单位集体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8)425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伟西杰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玲玲、王倩文、张怡丹、方志贞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等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9)023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4月1日上午9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孙凡清与你单位要求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8年1月25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慈溪劳人仲案(2018)874-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孔凡清经济补偿264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孙凡清与你单位要求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18年1月25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慈溪劳人仲案(2018)874-1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向慈溪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为申请人孔凡清补缴2013年5月至2018年9月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补缴基数由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核定。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提供补缴社会保险的相关证件和个人缴费承担部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