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林永超、陈国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裁定受理申请人蒋孟国对台州市百鑫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令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破申71号民事裁定书、临海市人民法院(2018)浙1082破20号通知以及管理人(2018)百鑫破管字第4号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你们系台州市百鑫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故你们应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向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包括且不限于:移交公司的财产、财务账簿、会计凭证、文书资料、公司印章,提交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和现有在册职工名单、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列席债权人会议,配合管理人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补缴未完全认缴出资的注册资本金等等)。若因你们拒不全面履行公司股东法定义务(即怠于履行股东义务),导致破产清算案件无法进行清算或者不能全面、顺利进行清算的,你们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对台州市百鑫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特此公告释明
台州市百鑫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