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523民初5263号
杭州文武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天连实业有限公司、雀圣科技有限公司、徐坤连、冯晓峰、王茶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与被告杭州文武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天连实业有限公司、雀圣科技有限公司、徐坤连、冯晓峰、王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杭州文武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35万元,支付从2017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至本息还清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4日的利息为398699.96元),与本金合计后为5748699.96元);2、被告杭州文武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3、被告杭州天连实业有限公司、雀圣科技有限公司、刘玲、胡斌、徐坤连、冯晓峰、王茶花对被告杭州文武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10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7号
林仁涛:本院受理原告汪星星与被告林仁涛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5月10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22号
吴海滨:本院受理原告陶湖宾诉被告吴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61600元(从2014年9月19日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8年12月19日,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归还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19年6月11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