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84民初3470号
徐阳进:本院受理原告王洵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徐阳进归还原告王洵泰借款94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徐阳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09号
衢州市永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永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杨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张君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681号
陈良喜、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危好金诉你们、浦江县第五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9年5月29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724号
顾林中、方增明、顾留芳:本院受理原告杜振东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9年5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62号
项力波:本院受理原告周锦崇、李娟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9年5月29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