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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128号

  台州市黄岩永驰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元刚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永驰模具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台州市黄岩永驰模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丁元刚价款63000元。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87.5元,由被告台州市黄岩永驰模具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253号

  周德兵:本院受理原告杨灵龙与被告周德兵为民间借贷纠纷[(2019)浙1003民初25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5月2日9时00分在黄岩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653号

  台州协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瑞祖: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与你们及浙江为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金如朋、陶素香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台州协盛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人民币3460725元,并赔偿以3460725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8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136元,由被告台州协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2-20 2 2019年02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