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1月22日,以未查找及接收到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何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无法全面强制清算为由,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下城法院”)申请终结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2019年1月24日,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下城法院认为:“鉴于清算组未能接收到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证照、印章、账册凭证等资料,导致清算程序无法进行,故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无法清算,强制清算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作出(2018)浙0103强清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杭州正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