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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02民初16441号

  陈水根:本院受理原告何学林诉被告陈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付至款还清之日止,暂计利息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6月3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白龙桥法庭第一法庭,审判长陈剑锋、合议庭组成人员叶益善、杨桂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7180号

  吴贵荣:本院受理原告洪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171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158号

  杨波:本院对原告浦江光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真理、杨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陈真理、杨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各返还原告浦江光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3571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7号

  王康杰:本院受理原告王天舒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7日9时2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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