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478号
杨波、王辉:本院受理原告林翼与被告杨波、王辉为民间借贷纠纷[(2019)浙1003民初47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判令被告杨波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王辉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5月2日9时30分在黄岩法院第二办公区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474号
应显根:本院受理原告徐惠玲与被告应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9年5月30日)。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陈学友、人民陪审员鲍金杏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5月3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2653号
台州协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瑞祖: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就(2018)浙1004民初265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0903刑初332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李敬长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告李敬长支付生态修复补偿金人民币36144元,于本协议生效后即付清。二、被告李敬长支付专家评估费2000元,于本协议生效后即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前,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案的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期间为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