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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903刑初333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蒋培武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告蒋培武支付生态修复补偿金人民币34460元,于本协议生效后即付清。二、被告蒋培武支付专家评估费2000元,于本协议生效后即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前,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案的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期间为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903刑初334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金振堂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告金振堂支付生态修复补偿金人民币44100元,于本协议生效后即付清。二、被告金振堂支付专家评估费2000元,于本协议生效后即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前,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案的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期间为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903刑初335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人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鲍作富、徐明阁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告鲍作富支付生态修复补偿金人民币44850元,于本协议生效后即付清。二、被告鲍作富、徐明阁共同支付生态修复补偿金人民币1260元及专家评估费2000元,于本协议生效后即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前,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案的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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