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为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9)浙0903民初124号
陆金宏:本院受理原告乐佳宏诉被告陆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9)浙0903民初123号
董淑义:本院受理原告丁小国诉被告董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8)浙0903民初1878号
孙秀华: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定诉被告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903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孙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胡国定借款8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用660元,由孙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83号
金鹏鹏:本院受理原告黄云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7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19年1月18日第2版与第11版中间法院公告栏中刊登的,海宁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1民初10417号公告,文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90日即视为送达”应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