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02民初15466号
胡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诉被告胡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7823号
吴剑镇、凌彩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7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剑镇、凌彩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190328.1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18年4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折算之后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3元,公告费65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7795号
刘公暖、许筱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17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公暖、许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411986.6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止为29279.83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及复利折算之后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7919元,由被告刘公暖、许筱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293号
周建东、林美钗: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