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311号
夏永红、田云法: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夏永红、田云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018号
徐伟:张泽春与徐伟、林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告送达(2018)浙0723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徐伟、林玮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张泽春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张泽春向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为准,但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数额为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张泽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85元(已减半),由徐伟、林玮负担1215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张泽春负担128元(已交纳)。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603号
陈敏:原告陈国华与陈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600号
王立群:本院受理原告厉嫦娥与被告王立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8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立群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厉嫦娥借款4542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立群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