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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宋继华

  住所:余杭区仓前镇。

  你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机关于二O一八年二月二日作出西城法罚字[2018]第6100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明,经查明,当事人宋继华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手续,擅自于2018年01月03日19时起在西湖区文二西路益乐南村南门口从事贩卖猪脚等的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该处停着一辆三轮车,车上放有猪脚、臭豆腐等经营物品,对过往行人进行贩卖。且当事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部门许可手续。现场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8年01月0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2、2018年01月0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3、2018年01月0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发时间、地点、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详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行所属网点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送 达 公 告 2019-02-27 2 2019年02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