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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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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程伟才

  住所:江西省德兴市海口镇江田村夏家20号。

  你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机关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作出西城法罚字[2018]第61019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明,2018年06月08日17时起,当事人程伟才未经相关部门行政审批许可,擅自在西湖区益乐路古荡东村入口从事贩卖盆栽的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利用一辆三轮车作为经营工具,车上摆放各类盆栽花木,正从事贩卖的经营活动,且当事人没有营业执照等相关部门许可手续。责令停止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17年06月15日(西城法罚字[2017]第61019772号)和2018年02月11日(西城法罚字[2018]第61004937号)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属于具有【一年内三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8年06月0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2、2018年06月0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3、2018年06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发时间、地点、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详细情况。5、当事人前两次因相同违法行为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一年内三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行所属网点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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