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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朱建军

  (现)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功桥镇丰山村委会朱华自然村50号。

  你(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机关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作出西城法罚告字[2017]第0047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2017年2月21日23时40分,古荡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朱建军未经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擅自于2017年2月21日23时起在西湖区丰潭路莲花街交叉口北侧以一辆手推车为经营工具从事贩卖夜宵的经营活动。经查,现场当事人将一辆手推车停放在西湖区丰潭路莲花街交叉口北侧人行道上,在车上装有自制夜宵的各种工具和原料,正在从事向过路行人贩卖夜宵的经营活动。执法队员当即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城法(古)责改字【2017】第118360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到古荡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另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7月份有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法罚字[2016]第61021163号)。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1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前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罚款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联系人:蔡政维 电话:85129299 地址:文三西路9号402室)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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