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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181号

  冀龙彪:本院受理原告陈柄丞与被告冀龙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冀龙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柄丞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冀龙彪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630号

  金正辉:本院受理原告金良波与被告金正辉为买卖合同纠纷(2019)浙1003民初63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1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5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3120号

  杨舒涵:本院受理原告王聪为与被告杨舒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3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王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王聪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728号

  童学明、王国来、童学长:本院受理原告施红兵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7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童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红兵借款2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施红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7元,减半收取2653.5元,由被告童学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9-02-28 2 2019年02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