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占苏月(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和合乡双峰村方新11;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708101424):你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8日在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栎社村蒋家128号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器械;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卫医罚〔2018〕61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