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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8)浙0726破23号之一

  2018年11月2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浦江嘉顺五金工艺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被申请人浙江浦江秀水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浦江秀水进出口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截止2019年1月30日,本案已由管理人垫付破产费用960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800元。浙江浦江秀水进出口有限公司没有向管理人提交财务账簿、凭证、财产状况说明和其他会计资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浦江秀水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浦江秀水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28号之一

  2018年11月26日,本院根据赵光明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浦江名豪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浦江名豪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截止2019年1月30日,本案已由管理人垫付破产费用960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960元。浙江浦江名豪服饰有限公司没有向管理人提交财务账簿、凭证、财产状况说明和其他会计资料,也没有交付占有和管理的公司印章和营业执照等资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浦江名豪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浦江名豪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44号

  王兹文:本院受理原告贾立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14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4日上午9时15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990号

  潘理:本院受理原告周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99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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