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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893号

  叶小力、潘冰倩:本院受理原告夏红芳与被告叶小力、潘冰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叶小力、潘冰倩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叶小力、潘冰倩支付原告货款8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上午9: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夏繁华、吕远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525号

  林志明、陈魏萍:本院受理原告裘志敏与被告林志明、陈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0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林志明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裘志敏借款30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裘志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450元,由被告林志明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539号

  廖春华:本院受理原告胡盛枝与被告廖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8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廖春华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胡盛枝借款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廖春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3-04 2 2019年03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