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688号
玉环多喜达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康宏塑料制品商行与被告玉环多喜达超市为买卖合同纠纷(2019)浙1003民初68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9737元,并赔偿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5月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762号
朱岩林:本院受理原告程聪与被告朱岩林为承揽合同纠纷[(2019)浙1003民初76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挖土工程款36000元整并偿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代理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5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679号
王辽:本院受理原告徐仙玉为与被告王辽买卖合同纠纷[(2019)浙1003民初67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王辽支付原告徐仙玉所欠的模板款人民币70万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5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938号
章继斌:本院受理原告郑林芝与被告章继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章继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林芝借款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章继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