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7614号
宁波菲豹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法青与被告宁波菲豹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7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波菲豹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法青货款213000元,并赔偿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7.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647.50元,由被告宁波菲豹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78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357号
李文琼: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凯利副食品商行与被告李文琼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003民初8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凯利副食品商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赵华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91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华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967.93元及截至2018年10月22日的利息11802.2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52.19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540元,由被告赵华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