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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原告:借了20万!被告:只收到10万! 原来问题出在证人身上

法官:作证不是儿戏,乱说话是要担责的

  通讯员 关耳 

  原告起诉说借了20万元,而被告却说只拿到了10万元,双方在法庭上争了半天。法官排查发现,原来是证人从中作梗。日前,这个自作聪明的证人被法院处罚了。

  2018年9月,宁海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某起诉被告赵某,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之后,法院依法向赵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可到了开庭当天,赵某却未到庭参加庭审。

  庭审过程中,李某称,他所主张的20万元借款中,1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赵某的,另外10万元是通过王某作为中间人现金交付给赵某的,并当庭向法院申请了王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在第二次庭审中,法官发现,虽然原告与证人对10万元现金借款这一事实陈述一致,但两人在这笔款项交付地点上的表述却完全不同。原告说,是在自己的办公室交给证人的;而证人却说,原告是在自家附近将现金交付给自己的。恰恰就是这一细微不同,让法官提高了警惕。但由于被告赵某两次开庭时均未出庭应诉,法官无法就相关事实与被告进行核实。

  为查明案件真相,法官通过各种途径,联系上了赵某并动员其出庭应诉。

  2019年1月14日,该案开始了第三次庭审,赵某也终于出现在了被告席上。庭审中,赵某对原告的诉请提出了异议,明确自己就借了10万元,是原告转账给他的。同时,赵某还向法官提供了相关谈话录音。在证据前面,证人王某不得不将事实说了出来。

  原来,赵某曾向王某借款,但至今尚未还清。当李某托其向赵某转交这10万元时,便自作主张将这笔钱作为赵某的“还款”截留下来。在李某将该案诉至法院后,王某怕此事会威胁到自己的利益,便将该情节对原告及法院做了隐瞒。

  最终,因在法庭上隐瞒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宁海县法院对证人王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但在审判过程中,有部分证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出庭作证的严肃性认识不够,在庭审中出现反复、矛盾的内容,甚至作伪证、假证,这些都不同程度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证言。若违反规定,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要提醒各诉讼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被告作为一方当事人,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法院送达诉讼材料时,应积极配合。对有争议的案件,应及时向法院反映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切实维护自己的诉讼权益。否则,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原告:借了20万!被告:只收到10万! 原来问题出在证人身上 2019-03-06 2 2019年03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