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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年后回单位上班 遇车祸 是否构成工伤?

  编辑同志:

  我丈夫系安徽一家公司的员工。春节假期过后,回江西老家跟我和孩子、父母过节的老公,自行驾车回安徽,打算第二天按照公司的要求准时上班。岂料,途中他的车子与一辆大货车相撞,我老公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可公司认为我丈夫死亡发生在假期,事故地点也不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因此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古女士

  古女士: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丈夫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结合本案,你、你丈夫的父母、你与丈夫生育的子女等近亲属均在江西省内,其根据公司的要求,在春节假期届满后返回公司上班,这与规定的第(二)项符合,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此外,《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即只要公司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否定你丈夫属于前往上班途中、否定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应当认定你丈夫构成工伤。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正因为公司没有为你丈夫办理工伤保险,属于违反自身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因此其必须承担对应的责任。

  颜梅生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年后回单位上班 遇车祸 是否构成工伤? 2019-03-06 2 2019年03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