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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3月6日

  (2018)浙0303民初5769号

  项光朝、王鹏、杨观秀: 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光朝、王鹏、杨观秀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5783号

  项有锋、项慧君、王振有、项有钰、孙昌尧、郑小玲: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兴国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有锋、项慧君、王振有、项有钰、孙昌尧、郑小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6839号

  叶克兴、陈小珍、第三人叶宪增:本院受理原告张利珍与被告叶克兴、陈小珍、第三人叶宪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27号

  温州千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光虎:本院受理原告潘勋华与被告温州千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罗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90号

  袁攀: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均裕与被告袁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059号

  乐清市信泰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陈祖枝、陈灵芝、吴志强: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信泰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陈祖枝、陈灵芝、吴志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5058号

  乐清市集英贸易有限公司、李邦远、陈灵芝、吴志强: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集英贸易有限公司、李邦远、陈灵芝、吴志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5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42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群聚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聚鑫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群聚鑫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郑建润、余松州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2月25日裁定受理群聚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2月28日,本院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群聚鑫公司管理人。因群聚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群聚鑫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群聚鑫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5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大厦1130室;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群聚鑫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5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群聚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4民初481号

  赵宗众:本院受理徐建龙诉赵宗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欠款本金人民币393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碧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5013号

  陈磊、宁波市江北鑫磊纵横物流有限公司、王建琴、潘建臣、缪德益:本院受理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5015号

  陈磊、宁波市江北鑫磊纵横物流有限公司、王建琴、潘建臣、缪德益:本院受理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5420号

  海宁冬雷服饰有限公司、胡冰: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盈方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315号

  范宽、郎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初992号

  杨育兵、唐秀红、桐乡市梧桐育兵鞋垫: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207号

  岳振明:本院受理原告胡雅锋与被告岳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日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436号

  赵永强(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8111180913):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广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你支付货款人民币66143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2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423号

  刘晨、柴琪斌:本院对原告江超与被告刘晨、柴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437号

  费卫忠:本院对原告超建民与被告费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706号

  李宗华:本院受理原告方如同与被告李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3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235号

  钱洪英:本院受理原告杨建鑫和被告沈梁贤、钱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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