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夸大借款数额 男子因虚假陈述被罚
本报记者 汪基建 通讯员 罗德鑫 徐星瑜
本报讯 为了不让自己吃亏,衢州柯城区的一名男子夸大借款数额,将借了钱不还的朋友告上了法庭。没想到,近日衢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柯城区法院认定他虚构借款数额,扰乱司法秩序,对他进行了罚款2万元的处理。
事情要从2016年10月31日说起。柴某的朋友夏某是做鱼苗生意的,因为购置鱼苗资金紧张,便向柴某提出借款2万元。柴某同意了,双方约定借款1-2个月,月利息为1200元。
夏某因为急着用钱,愿意在这2万元借款中扣除首月利息和柴某上门的“联系费用”,因此他实际只收到了1.76万元。
柴某原以为自己做了一笔划算的买卖,但两个月后,他却发现夏某并没有还钱的意思。经多次催缴无果后,2017年8月31日,柴某一纸诉状,将夏某告上了法庭。
考虑到借条上约定的高额借款利率通过诉讼途径可能难以履行,于是柴某将本金心安理得地写为2万元。然而,案件一审判决要求夏某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后,检察官发现了其中的问题。2018年3月,检察官在柯城区公安分局的一份询问笔录中发现,柴某实际只借给了夏某1.76万元。为查清本案相关事实,柯城区检察院向相关银行查询并调取了柴某在该行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经印证,相关情况属实。
“鱼苗生意不是很好,当初借钱欠了人情,多还几千元就当借款的利息了。”查清原因后,夏某表示,此前因为考虑到借款数额不大,自己也便默许了2万元的还款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检察院认为,柴某对借款事实作虚假陈述,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遂向法院提起了抗诉。据此,法院依法对柴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理。记者获悉,近日柴某的罚款已交纳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