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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浙0784民初8833号

  朱仁龙:本院受理原告李影与被告朱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883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7664号

  陈爱娟、金岳来:本院受理原告王雪球与被告陈爱娟、金岳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7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由被告陈爱娟、金岳来共同归还原告王雪球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至2018年10月4日止为50000元,此后至款清之日止仍按月利率1%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雪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950元,由被告陈爱娟、金岳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1337号

  陈妙兰:本院受理原告成景明与被告陈妙兰民间借贷纠分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376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6月10日13时5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674号

  陈善锴:本院受理原告胡美丽诉被告陈善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967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12日上午9时4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中缝2-15 2019-03-07 2 2019年03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