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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29号之一
2018年11月26日,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19年2月18日,破产费用共计1106元,实际清偿0元,尚余1106元未支付。债务人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可供清偿财产为0元,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本及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公章,无法进行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裁定宣告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浦江君威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30号之一
2018年11月26日,本院根据浦江再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19年2月18日,破产费用共计1022元,实际清偿0元,尚余1022元未支付。债务人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可供清偿财产为0元,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本及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公章,无法进行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裁定宣告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浦江利丰源工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7772、7773号
方京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方京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7772、7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