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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542号
于为为:本院受理原告朱宏宽诉被告于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于为为支付原告朱宏宽货款人民币4549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351号
叶增键:本院受理原告杨法青与被告叶增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增键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法青价款558296元,并赔偿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3元,减半收取469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91.5元,由被告叶增键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383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881号
夏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忠明与被告夏建华为民间借贷纠纷(2019)浙1003民初88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借款25000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其中7000元的借款自2016年4月1日起;3000元的借款自2016年4月24日起;另一笔3000元自2016年5月9日起;10000元的借款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还有一笔2000元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至开庭前一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