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告
杭州市禹航法律服务所、杭州市闲林法律服务所已经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根据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现我局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报原设立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上述两个法律服务所原有的执业证及公章已遗失声明作废,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其设立人、负责人享有并承担。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2019年3月8日
杭州市禹航法律服务所、杭州市闲林法律服务所已经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根据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现我局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法向社会公告,并报原设立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上述两个法律服务所原有的执业证及公章已遗失声明作废,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其设立人、负责人享有并承担。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