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82民初2890号
尹霞:本院受理原告金忠强与被告尹霞、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尹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金忠强诉请;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479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5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2895号
尹霞:本院受理原告池月丽与被告尹霞、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尹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池月丽诉请;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719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5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7599号
雷晓鸣、雷杨清、陈准青: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雷晓鸣、雷杨清、陈准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17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雷晓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代偿款48448.0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最高不超过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雷杨清、陈准青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雷晓鸣、雷杨清、陈准青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