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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7601号

  金黎明、鲍永芳: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金黎明、鲍永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2民初17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金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代偿款1816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最高不超过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鲍永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金黎明、鲍永芳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75号

  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望静与被告浙江乐家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4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17号之一

  2018年11月13日,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浦江蒂奥水晶饰品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19年1月9日,管理人已垫付本案破产费用1320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5000元。经核查,债务人浙江浦江蒂奥水晶饰品厂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浙江浦江蒂奥水晶饰品厂没有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亦没有向管理人移交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规范的会计赁证等会计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可主张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2月2日裁定宣告浙江浦江蒂奥水晶饰品厂破产并终结浙江浦江蒂奥水晶饰品厂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3-08 2 2019年03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