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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社区戒毒期间,跟禁毒办人员玩“躲猫猫”

虽然没吸毒,他还是被强制隔离戒毒

  褚浙凯 姚洁 朱琳 

  没有吸毒,但还是被强制隔离戒毒,这事要不是发生在自己身上,慈溪市新浦镇的周某恐怕怎么都不会相信。然而当前不久被送到强制戒毒所时,周某自知后悔无用,最后流下悔恨的泪水。

  2017年12月8日,周某曾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1月20日,周某复吸,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之后,经公安机关认定,周某已构成吸毒成瘾,因此对他作出了责令社区戒毒3年的决定。

  然而,去年12月,周某在明知报到时间与地点的情况下,接受完行政拘留处罚后,故意不接听新浦镇禁毒办公室打来的电话,且避而不见禁毒办的工作人员,在接下来的3个月内,一再上演“猫捉老鼠”的戏码。

  在多次通知、寻找无果的情况下,3月7日晚上,慈溪新浦派出所组织力量,最终通过技术手段将周某抓获。

  抓捕现场,周某还理直气壮地冲民警喊话:“我没有吸毒,不信你们可以验尿、验头发!”经过对周某的现场尿液检测,民警发现,他确实对吗啡类及甲基安非他明类测试剂呈阴性反应。

  虽然没有吸毒,但周某面临的处罚并不轻,民警明确告知周某,他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违反禁毒法中关于社区戒毒的相关规定,需要送去强制戒毒,周某再三求饶,说自己之后会按时报到接受管理,恳求民警不要把他送进去,但已无济于事。

  近日,周某在拿到强制戒毒两年的决定书时,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哎,我真是不应该,把社区戒毒按期报到不当一回事,结果就这样了……”

  据了解,认定吸毒行为不再是依靠以前传统的用检测板检验尿样,而是将尿液和毛发送至实验室进行精确鉴定,结果更加精准。

  民警说法:

  在禁毒管理中,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吸毒前科人员做分类、分级管控,帮助他们彻底解除毒品。

  就像周某这次拒绝社区戒毒报到,不配合接受管理,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可以依法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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