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公告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于2016年10月21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6年11月2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商破字第1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批准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根据《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分批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其中: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48,000,000.00元,确定于2019年3月31日前实施。
一、对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提存分配额的处置:
在本次分配前,管理人对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且条件尚未达成的分配额进行了提存。在本次分配公告日,如生效条件仍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或者解除条件仍未成就的,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提存的分配额交付给相应债权人。
二、对未受领的分配额的提存:
对本次分配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本次分配中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对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在本次分配公告日,涉及相关诉讼/仲裁尚未终结的债权分配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管理人将该些债权的分配额予以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该些债权人仍不能受领分配的,该些债权的提存分配额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