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财物公告
我支队于2018年11月29日19时30分许在温州南麂海域附近巡逻检查时发现船名号为 “长燃11”的油船一艘,船内有成品油若干,该船负责人无法提供船上成品油所有权人信息。请相关权利人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台州市椒江区望江路12号浙江海警一支队认领并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逾期未认领的,我支队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届满六个月,将上述在押物品作无主财物认定,并依法上缴国库。联系电话0576-88490169。
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