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143号
于美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鲜昌与被告于美娟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7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049号
吴金江:本院受理原告黄信亮诉被告吴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104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5日8时4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011号
张如团、张美芳:本院受理原告朱啟武诉被告张如团、张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101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5日8时55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461号
朱香飞、方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朱香飞、方鹰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香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截止2018年9月30日止的透支款本金、利息共计60575.61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民泰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方鹰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65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57元,由被告朱香飞、方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473号
潘琳、潘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潘琳、潘升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截止2018年9月30日止的透支款本金、利息共计54094.59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民泰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潘升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76元,由被告潘琳、潘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