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242号
中轩联汽车租赁(绍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岩区支公司与被告陈洪、中轩联汽车租赁(绍兴)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019)浙1003民初24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洪、中轩联汽车租赁(绍兴)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901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请求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9年5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394号
台州市中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豪健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中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台州市中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市黄岩豪健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货款81813.6元,并赔偿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92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22.5元,由被告台州市中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45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281号
包光荣:本院受理原告喻君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2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给付原告喻君荣货款220000元,并赔偿自2018年11月26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