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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3月18日

  (2019)浙01民终1049号

  杭州安途斯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杭州安途斯贸易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8元,由杭州安途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316号

  孙湖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孙湖滨、上海车速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志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公民授权委托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8601民初127号

  顾建:本院受理原告沈勤峰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8601民初991号

  吴国灿:本院受理原告任国旗诉吴国灿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8601民初1057号

  浙江非烟速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姚胜涛、新联联合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鼎骏物流有限公司诉浙江非烟速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姚胜涛、新联联合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8601民初1060号

  金贤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金贤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4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21号

  盛鹏帆:本院受理原告黄思恩诉被告盛鹏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5304号

  宋俊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娅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3718号

  朱建芳、王国光:本院受理原告周晓英诉被告冯云丰、余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37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1500号

  杭州为星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古田山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凌与被告杭州为星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古田山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浙0110民初21500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9095号

  金向民:本院受理原告徐志银诉金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8日9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4006号

  严骏: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严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396号

  朱建芳、王国光:本院受理原告刘霞斌诉被告孙柏云、朱建芳、王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63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6039号

  董夫暖:本院受理原告董冬兰诉被告董夫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住址不明,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130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6560号

  宁波分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冯恺、范建洋:本院受理原告朱海航与被告宁波分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冯恺、范建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2民初656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1121号

  许雪妹:原告白品华与被告许雪妹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确认与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炒货市场内3排2号摊位有关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属原告所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9年5月30日上午9时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258号

  林亮:原告傅嘉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19元和罚息596元,合计561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14号之一

  申请人温岭市永志机械厂(普通合伙)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690163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月21日、最后持票人为温岭市永志机械厂(普通合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8)浙0225民催1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永志机械厂(普通合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1707号

  杨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秦俊杰与被告杨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3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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