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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公告

  (2019)浙三星律强清1-1号

  永康市人民法院根据黄亭耀的申请,于2018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骏耀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19年1月2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担任骏耀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骏耀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性质、数额、形成原因、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行使权利。

  骏耀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骏耀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骏耀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全体股东及债权人第一次会议定于2019年5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西门审判楼五楼)召开。入场时间为14时至14时30分,请全体股东及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27楼(A01室、A03室),邮编:321300,联系电话:13588602504、15024587986。

  特此公告

  骏耀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9年3月18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公告 2019-03-18 2 2019年03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