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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2282号

  戚海峰:本院受理原告金海坤与被告戚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戚海峰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12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20710号

  李玉杰:本院受理原告义乌浩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207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浩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金、水电费共计15833元。二、驳回原告义乌浩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义乌浩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李玉杰负担9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2242号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王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要求判令:1、被告王晓琴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14605.34元,利息人民币39259.83元,复利人民币6557.36元,合计人民币160422.5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8年10月15日,以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贷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13日9时10分在国贸第七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国贸法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7493号

  顾华斌: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顾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740号

  毛清奇:本院对原告俞爱贞与被告毛清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8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489号

  朱中夏、贾兴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中夏、贾兴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48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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