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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943号

  高亚辉:本院收取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你、黄晓山、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后,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943号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6民初694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对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不合理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8895号

  马国健:本院受理的原告傅成锋诉被告马国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8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974号

  陈明锋: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97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陈明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89566.9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以及公告费合计3490元,由被告陈明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170号

  王财锋:本院受理原告张庆丰与被告王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12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197号

  周群芳:本院受理原告袁大庆与被告周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12日9时2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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