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857号
陈超平: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根与被告陈超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超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海根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陈超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8342号
冀龙彪:本院受理原告蔡普增与被告冀龙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1003民初8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冀龙彪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普增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38元,由被告冀龙彪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260号
李智:本院受理原告金治根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金治根货款人民币 352320 元及自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0元,减半收取计3295元,由被告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9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24民初506号
雷震涛:本院受理原告何兰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