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浙0702民初14733号
蒋旭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义加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其他方式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147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作出如下缺席判决:一、蒋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浙江义加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40万元;二、蒋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浙江义加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0.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蒋旭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6823号
孔军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嘉骏诉被告孔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7169号
刘涛: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叶星汽车修理部与被告刘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7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涛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叶星汽车修理部修理费15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2018年6月1日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9393号
林日游(330328197805163431):本院受理原告苏忠宽诉被告林日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19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