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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曹达平(身份证号码:360428198801201619):

  你在法定期限内尚未履行我局于2018年06月26日作出的甬鄞卫医罚〔2018〕4012号行政处罚决定。

  现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催告书》(甬鄞卫医催〔2019〕0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如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221号,联系电话0574-87418612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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