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
苍人社监理催字〔2019〕 2 号
被告知人:苍南县钱库新同一首歌酒店
经营者:陈厚思 身份证号:330327197811071756
地址(住所):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23-145号
本机关因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已于2019年1月8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苍人社监理决字〔2019〕1号),并于2019年1月8日粘贴送达你单位,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立即履行如下法定义务:1. 责令向劳动者程素勤支付劳动报酬共计伍仟陆佰陆拾元整(即5660元);2、责令按应付劳动报酬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劳动者程素勤加付赔偿金计贰仟捌佰叁拾元整(即2830元)。
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特此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小区11幢 邮政编码:325800 ,联系人:李德营、张书勤,电话:59972602)。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行政处理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申请苍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