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人社监罚决字﹝2019﹞1号
被处罚人:苍南县钱库新同一首歌酒店
经营者:陈厚思;身份证:330327197811071756
地址(住所):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23-145号
2018年11月20日劳动者刘攀(身份证号码:500240200406200499)到钱库中队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调查中发现其童工身份,我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使用童工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和审理,被告知人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在从事酒店经营活动中,作为劳动用工主体,于2018年9月4日到2018年10月9日存在招用童工刘攀(身份证号码:500240200406200499),让其在单位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关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以上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刘攀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关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人社监罚先告字﹝2018﹞10号),将本行政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告知了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供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行政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现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处罚柒仟伍佰元整(即7500元)。
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特此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苍南支行缴纳罚款(开户名: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0045145361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小区11幢 邮政编码:325800
联 系 人:李德营、张书勤 联系电话:0577-59972602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