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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8948号

  许航瑜、许建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航瑜、许建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89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许航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88241.58元及资金占用费(按每笔代偿款按日利率0.06%自每笔贷款代偿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8日为32820.51元,以代偿款88241.5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6%自2018年6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许建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许建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航瑜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380元,由被告许航瑜、许建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9253号

  桑枝虎:本院受理原告张杰与被告桑枝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桑枝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杰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120元,由被告桑枝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23民初138号

  涂金巴:本院受理原告叶香彩与被告涂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12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3-25 2 2019年03月25日 星期一